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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政平小学章程(2023年3月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03-14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戴铮

常州市武进区政平小学章程

(2023年3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实行以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进区政平小学位于武进区礼嘉镇,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学校现行五轨。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和全国教育工作的指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实验、示范、辐射作用,教育理念富有时代精神,管理机制促进主动发展,教师有智慧,学生有个性,科研有成效。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人人有暖,个个发光”;校训是:“真、雅、新”;办学愿景是:“办一说蓬勃向上的乡村学校”,文化主张是:“太阳喻”,育人目标是:“培育健康活动的阳关少年”,学生文化是“晖光日新”,教师文化是“有我,有光,有幸福”,管理文化是“温暖”,课程文化是“向日葵课程”,课堂文化是“光合课堂”,德育品牌是“七彩德育”;学校的校风为:“尚德厚实  和谐向上”,教风为“严谨扎实  善教爱生”,学风为“勤奋扑实  德学双修”。

第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扬帆起航》。

第七条 学校的建校纪念日为520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下设行政中心、课程中心、教师中心、学生中心、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阳光管理。

第十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3.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其中采购5万(含5万)以上,工程10万(含10万)以上,必须经礼嘉镇交易站招标实施。

4.招生权。在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有权决定自主招生办法。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2.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4.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的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3.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打造“光合课堂”。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敢于挑战的创造志向,积极主动的发展意识,真挚诚信的互爱情感,善于合作的互动能力,勤学好问的学习习惯,文明的礼仪,健美的身心、健全的人格,为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陶冶情操。学校每年都举办体育节、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等;每年举办学生毕业作品展览;每四年至少举办一次师生书法作品展览。随着师生其他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要提供更宽广的舞台,展示师生风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的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增进德育阳光化,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内容,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工会小组,作为该阶段师生的管理组织。设工会小组长,在本阶段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工会小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课程中心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不断完善“向日葵课程”,主要积极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成立备课小组,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学情调查,组织学业质量测评,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新《会计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计委、财务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阳光校园环境。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用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区级以上优秀教师的评选。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给予行政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新型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个个成为阳光少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老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6.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校董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提倡家长来校参加义工活动。学校每学年评选“阳光家长”,每年六一期间予以表彰。

第六十二条 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参与社区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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