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制度建设,根据《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针对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4.公开、公平、择优。
5.精简、高效、规范、合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位与职数
第三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内设机构配备干部职位如下:
1. 教导处
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名(负责电教一名,负责书法一名)
2. 教科室
主任一名
3. 德育办
主任一名
4. 少先队
大队辅导员一名
5. 总务处
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廉洁自律意识;
4.坚持以身作则,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在编在职或备案制身份教师,身体健康。
第五条 拟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聘任为小学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担任班主任等管理工作经历;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经历。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经教育局同意后可破格聘任。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学校主办会计由教育局直接委派)。
(1)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2)拟订学校中层干部竞聘方案;
(3)公布竞聘方案;
(4)公开报名,组织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5)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6)组织竞聘(竞聘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商定);
(7)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8)颁发聘任书;
(9)聘任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自动续聘。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平级调任。
第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到龄退岗制度。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高级职称女性中层选择55周岁不退休,则参照男性中层到龄退岗。有特殊需要适当延长在岗时间的,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中层干部退岗后,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应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享受相应待遇。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的,每担任中层正、副职满三年,可分别享受相应职务待遇一年。退出现职的中层干部应与在职一起接受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原职务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等直系亲属。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如已担任学校校级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总务(财务)工作;一方如担任中层正职,另一方一般不得在同一学校再担任中层正职;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务、政纪重处分的;
2.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竞聘和管理工作。对在中层干部推荐、竞聘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政平小学支部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政平小学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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