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平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为增强学校教育的社会合力,发挥会员在学校决策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进一步与家长增加信息交往、全方位沟通,使家长更好地支持学校工作,共同把我校办成一所求真、尚雅、创新的新世纪文明学校,充分体现“让每一个学生阳光普照”的办学理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由班级推荐,个人自愿,学校确定的方式产生18名家长成员,并与学校行政和社区干部各1名共同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名誉会长(由社区干部担任)、会长一名、副会长1名(在家长会员中推选产生)、秘书长(学校行政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副秘书长。每届家长委员会会员任期三年,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阶层的代表性;
2、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育人经验;
4、具备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具有一定的出谋划策、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三章 权利
家长委员会会员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1、定期到学校各部门了解管理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问题。
2、随时查看学校教学设施、到教室听课和检查学生作业。
3、收集汇总广大家长意见,向学校提出建议;对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问题向学校提出质询。
第四章 义务
家长委员会会员应关心学校发展,站在全局高度,做学校主人。
1、关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所长承担业余教育活动。
2、承担学校与家长的部分沟通工作。
3、宣传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教育理念以及办学成果。
4、关注学生校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5、帮助解决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其它困难。
第五章 工作制度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会,会上,校领导向会员介绍学校办学情况;会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工作出谋献策。会议旨在沟通信息,密切联系,增进感情,推动学校发展。
第六章 经费
家长委员会会议经费由学校承担,其它活动经费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
本章程经第一届家长委员会审议、修改、通过后正式执行。
政平小学家长委员会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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